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6民初565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肃宁县。
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女,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系原告***的妻子。
被告:***,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被告:河北恒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MA07UJEF02
法定代表人:张金波,职务董事长
住所:肃宁县
被告:河北千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6634H
法定代表人:李燕,职务经理
住所: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128757X4
法定代表人:刘殿峰,职务董事长
住所:石家庄市风136号。
原告***诉被告***、河北恒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千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北千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北千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红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