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千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河北恒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6民初565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肃宁县。

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女,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系原告***的妻子。

被告:***,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被告:河北恒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MA07UJEF02

法定代表人:张金波,职务董事长

住所:肃宁县

被告:河北千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6634H

法定代表人:李燕,职务经理

住所: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128757X4

法定代表人:刘殿峰,职务董事长

住所:石家庄市风136号。

原告***诉被告***、河北恒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千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北千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北千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红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