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50顾常英与于广祥、江苏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4民初2150号
原告:***,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成,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扬,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告:江苏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读街道汇都大度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蔚,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雨,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陆波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