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盐执字第0224-1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富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盐城市鸿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东方绿苑4幢2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新洋村8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盐城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盐城市鸿齐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市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作出(2013)盐执字第0224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在申请执行人处的股权红利。由于扣留***的股权红利属于预期执行标的款,暂不能实际全部执行到位,其余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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