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方区某某睿装饰材料经营部、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四方区**睿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395号1号楼2**3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03MA3CNURK6D。 经营者:***,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高邮湖路26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14314020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方区**睿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2、2023年2月2日、2023年2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3年2月2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23年4月2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林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