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泰泉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5号1号楼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BX8DU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高邮湖路26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1431402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泰泉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214民初10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4379.9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有价证券,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经总对总查询,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费566元未缴纳,未执行标的为44379.99元及利息。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