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泰泉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2842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青岛泰泉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5号1号楼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BX8DU2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高邮湖路26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1431402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青岛泰泉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09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进入执前调程序。结合执前调相关精神,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保全人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