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凯运达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某某通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6065号 原告:青岛凯运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街道办事处岙东路(原红岛水泥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75043351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汮,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省级经济开发区蓝色新区(鹤山路以北,龙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李视瑞,总经理。 被告: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高邮湖路2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元致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社区滢海大厦1号楼1**504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宏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石岭路39号名汇国际2号楼2317户、2318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凯运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通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元致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宏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3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青岛凯运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青岛***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元致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宏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约兑现应付原告青岛凯运达建材有限公司1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承担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青岛***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元致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宏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9日,青岛凯运达建材有限公司接收一张青岛***通实业有限公司为出票人,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收款人,并由青岛元致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宏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票据编号:230445210502620200918726211774,但2021年6月17日该汇票到期后承兑人青岛***通实业有限公司却拒绝付款,青岛凯运达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向其催要无果,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此状,望法院依法查明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青岛凯运达建材有限公司虽起诉要求四被告支付票据款及利息,但未提交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因疫情原因也未按程序申请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凯运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部退回原告青岛凯运达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永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