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2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邮湖路****楼,组织机构代码:61431402-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即墨市裕康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烟青路**组织机构代码:56119037-7。
法定代表人:**,中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裕康养老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即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66187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即墨市裕康养老服务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已受偿0元,尚未执行661876元。本案已穷尽现行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9年9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会商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韩红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