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21126号
原告: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全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妞,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山东晨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韩永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晨鸿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漾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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