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声诺声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环境保护局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罚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执行中,本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闵行区环境保护局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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