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声诺声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环境保护局与上海声诺声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闵执字第341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声诺声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环境保护局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罚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执行中,本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闵行区环境保护局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孔祥虎
 审  判  员金联涌
 审  判  员金慧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潘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