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紫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紫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经典网络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06执536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紫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为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娟,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枫,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州经典网络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颖,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紫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湖州经典网络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306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州经典网络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春艳
审判员  胡元伟
审判员  周广元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潘 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