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芝电梯有限公司

申芝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申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黄镇山下桥村。
法定代表人:童益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剑波,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7曰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申芝电梯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芝电梯有限公司货款18.28万元并承担以18.28万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金额的违约金。如果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8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水芳
审 判 员 王玉燕
审 判 员 丁文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芸
书 记 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