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芝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申芝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1308号
原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汇泉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82PEL8C。
法定代表人:韩慧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琼,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山下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77588。
法定代表人:童益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波,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芝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亦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梦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