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芝电梯有限公司

申芝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新家坡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执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申芝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77588。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山下桥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新家坡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610113592239719H。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西街796号。 申请执行人申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新家坡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13民初9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新家坡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芝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2974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系统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经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29748.00元,申请执行人全额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陕0113执4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2023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