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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恒菱电梯装饰有限公司;申芝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无锡恒某公司与被告申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06民初6427号 原告:无锡恒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申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 原告无锡恒某公司与被告申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5月21日立案。原告无锡恒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恒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