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伟兴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1993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2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余秀群,女,汉族,195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余秀平,女,汉族,1963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路网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通业大厦22楼2201-2206室,组织机构代码73305654-6。

法定代表人:李雪标。

被执行人:深圳市伟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一路荣恒新苑5号楼C栋601A室,组织机构代码59073927-7。

法定代表人:郑少燕。

申请执行人***、***、余秀群、余秀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路网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3民初1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收到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后,自动履行了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3民初117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3民初117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映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