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昊诚电气有限公司

****电气有限公司、通化万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02执恢213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万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万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50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群。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条件成就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兴志
审判员  李菁华
审判员  付佳琦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