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雅骏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8005号

原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南骏大道南骏汽车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孙振田,董事长。

被告:成都**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董事长。

被告:成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六路****车间(栋)****。

法定代表人:范永军,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2元,由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