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8005号
原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南骏大道南骏汽车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孙振田,董事长。
被告:成都**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董事长。
被告:成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六路****车间(栋)****。
法定代表人:范永军,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2元,由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