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346号
原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南骏大道南骏汽车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孙振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盛,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99号。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
被告:成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六路699号1#车间(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范永军。
原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6元,由原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皓常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