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雅骏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346号

原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南骏大道南骏汽车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孙振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盛,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99号。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

被告:成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六路699号1#车间(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范永军。

原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6元,由原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皓常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