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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民终1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0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2,女,201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3,男,201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康某2、康某3的法定代理人:袁某,女,1987年6月1日出生,现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系***、康某2、康某3母亲。
以上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英,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亮,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237269Q。
负责人:刘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南骏大道南骏汽车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2068004688。
法定代表人:孙振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勇,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龙,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东,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平,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添生,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盛洪,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声会,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教育大楼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5610894557。
法定代表人:黄云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2,女,199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福建省武平县,现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202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2,女,1995年7月12日出生,现住福建省武平县,系***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平汉,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东兰,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上诉人***、***、袁某、***、康某2、康某3、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勇东、钟添生、刘盛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刘某2、***、钟平汉、廖东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丁 斌
审 判 员  许虹菁
审 判 员  林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邱建文
书 记 员  林诗菁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