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8167号
原告: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平罗工业园区清水大街东侧2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096350688D。
法定代表人:李计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大道**汽车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20680046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