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2民初8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能宇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武汉能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