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能宇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能宇建设有限公司与武汉外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4民初262号
原告:武汉能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六顺路中百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外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黄筝,总经理。
原告武汉能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外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能宇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