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8391之一号
原告: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湖西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汪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天武,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麒麟,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阳逻开发区商东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灿,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能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纺新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潘雷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专英,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99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
原告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能宇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受理。原告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5元以及保全费3010元均由原告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 冬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万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