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咸丰县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6民初747号
原告:***,女,1958年3月29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咸丰县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咸丰县高乐山镇皇城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7700879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恩施市金桂大道武陵国际装饰城B02栋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66133770Q。
法定代表人:范静,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咸丰县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计135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