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咸丰县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咸丰县高乐山镇家家健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2826民初1302号
原告:咸丰县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皇城广场(帅丰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77008799Y。
法定代表人:叶志斌,总经理。
被告:咸丰县高乐山镇家家健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家家健小区C栋二单元。
负责人:王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山明,副主任。
原告咸丰县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建筑公司)与被告咸丰县高乐山镇家家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家健小区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德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斌、家家健小区业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山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德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家家健小区业委会支付工程款12365.49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高乐山镇家家健小区外墙维修合同》,约定工程预算面积为1100平方米,工程预算价为135757.51元,最终结算价格按实际验收工程量和附表所报单价计算。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记载外墙实际验收面积为1208平方米,且验收合格。根据实际验收的面积,本合同总工程款为148123元,但家家健小区业委会仅支付工程款135757.51元,尚欠12365.49元一直未予支付。
家家健小区业委会辩称,因居住外墙存在安全隐患,应各业主的要求对外墙进行维修,并与恒德建筑公司签订了维修合同,对尚欠工程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是维修费用来自于住建局管理的大修基金,因住建局不同意拔付所欠的款项,因此才拖欠至今,但业委会并无资产,无法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因家家健小区C栋外墙面砖脱落,为保障住户及行人安全,家家健小区业委会应家家健小区C栋各业主的要求,对C栋实施整改。2018年7月24日,家家健小区业委会与恒德建筑公司签订了《高乐山镇家家健小区外墙维修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小区内C栋外墙维修;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工程预算总造价:135757.51元;合同工期:40天;工程价款及支付:合同预算以面积1100平方米计算,最终结算价格按实际验收工程量和附表所报单价计算。另外,双方在附表中对各分项工程单价进行了约定,并约定C栋商住楼整改工程所需费用共计约135757.51元,以上报价按面积1100平方米计算,实际结算价格按实施验收工程量和以上所报单价计算。合同签订后,恒德建筑公司按照家家健小区业委会的要求完成施工任务。2018年12月6日,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验收,确认工程实际验收面积为1208平方米,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按照工程实际面积及约定工程单价进行结算,实际工程价款应为148123元。家家健小区业委会认可仅向恒德建筑公司支付了合同预算价款135757.51元,该款项来源于向27户业主共收取的27000元以及申请住建部门拔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08757.51元,剩余12365.49元一直未能支付。
另查明,家家健小区业委会经依法选举产生并予备案。家家健小区C栋共有住户28户,其中27户业主同意对外墙进行维修,并在《维修基金分栋使用申请表》中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经家家健小区C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进行建设,家家健小区业委会代表业主与恒德建筑公司签订的《高乐山镇家家健小区外墙维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恒德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恒德建筑公司要求按照验收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符合合同约定,家家健小区业委会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恒德建筑公司要求其给付工程款12365.49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答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会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故家家健小区业委会对外与恒德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所产生的合同义务,应由家家健小区C栋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咸丰县高乐山镇家家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咸丰县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365.4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本判决效力及于咸丰县高乐山镇家家健小区C栋全体业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咸丰县高乐山镇家家健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田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