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罗平县板桥镇人民政府、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民终2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平县板桥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324015164139M,机构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法定代表人:钱聪林,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逾斌,云南高逾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松,男,197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系罗平县板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21942123XJ,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康定路左瓜组1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琼,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平县板桥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2021)云0324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罗平县板桥镇人民政府反诉请求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移交的罗平县板桥镇黄姜市场公租房一标段工程竣工资料已通过发函进行协调处理,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平县板桥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平县板桥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27元,减半收取计6513.5元,由上诉人罗平县板桥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敖显外
审判员  时劲松
审判员  刘宗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