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81民初1954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
被告: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康定路左瓜组1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宇,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云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 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璐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