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民初922号
原告: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康定路左瓜组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21942123XJ。
法定代表人:张德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桓,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5年12月5日生,云南省楚雄市人,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富,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波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高文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汪海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