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民初922号
原告: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康定路左瓜组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21942123XJ。
法定代表人:张德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桓,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5年12月5日生,云南省楚雄市人,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富,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波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香格里拉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高文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汪海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