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131号
原告宜昌环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丹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荣。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熊媛。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亮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先忠,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亮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亮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环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环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宜昌环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