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626民初373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6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被告: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592008179M。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西宁街道西宁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绥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万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