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21民初305号
原告:***,男,苗族,1986年2月28日生,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系由曲靖市马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梅,云南万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系由曲靖市马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支持起诉机关: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28日生,湖北省荆门市人,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
被告:***,男,汉族,1964年6月14日生,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被告:富源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胜境街39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678738965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会泽县恒通路桥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金钟镇通宝路6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678718657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西宁街道西宁路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59008179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诉被告***、***、富源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县恒通路桥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所欠工资5500元为由,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