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81执保149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5月11日生,高中文化,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被申请人: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琼,职务,经理。联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3811000015662,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
被申请人:余运林,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生,高中文化,重庆市人,住宣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天辅服务工程有限公司、余运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3697.65元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天辅服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3×××89_1的账户中的283697.65元人民币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或转移该财产。
保全费1938.00元由***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兴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