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5民初978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城镇居民,住永善县。
被告: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592008179M。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西宁街道西宁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蔡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永善县人,城镇居民,住永善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劳动报酬4400元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魏瑜
书记员母兴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