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威市雲天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81民初144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
被告一: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592008179M。
地址:宣威市西宁街道西宁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蔡琼。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福旺,云南浩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二:宣威市雲天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6861796304。
地址:宣威市环东路复烤厂旁。
法定代表人:浦菜云,职务:经理。
被告三:范全锐,男,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威市雲天工贸有限公司、范全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明利
人民陪审员  王 江
人民陪审员  孙建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