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1民初393号
原告:***,男,1995年3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望***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592008179M。
负责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和,男,汉族,1976年5月29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以被告**和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60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