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顺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初字第3449号
原告北京全顺宏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杀我店村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吴自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向军,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
被告吴海光,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全顺宏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海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顺宏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顺宏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顺宏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全顺宏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康晨黎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