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辖终82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北京全顺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沙窝店村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2022)京0108民初48275号
本案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要点
1.双方争议性质实际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合同第26条约定,争议诉讼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是否专属管辖
是
是否协议管辖
否
一审法院有无管辖权
有
管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院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院裁判理由要点
1.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本案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
本院裁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诉费负担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