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顺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全顺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辖终82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北京全顺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沙窝店村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2022)京0108民初48275号 本案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要点 1.双方争议性质实际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合同第26条约定,争议诉讼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是否专属管辖 是 是否协议管辖 否 一审法院有无管辖权 有 管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院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院裁判理由要点 1.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本案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 本院裁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诉费负担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