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412执5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412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需支付申请执行人195365.7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核后,同意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2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