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彬点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彬点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胜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3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彬点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候区一环路南二段十五号成都电子电脑城C51号。
法定代表人:付涛。
被执行人:成都胜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211号。
法定代表人:莫韩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13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4月14日立案受理成都彬点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胜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5442.3元及利息,执行费238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09月09日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上述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莉娟
审判员  蒲 均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曾子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