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电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3274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710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刚,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静静,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电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741835595

法定代表人:盛晓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孟,男,国电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电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329日作出(2019)京0119民初327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国电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大街支行(账号:×××)的存款758 42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国电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于20196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国电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大街支行(账号:×××)的存款676 443.34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312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钟蔚莉

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