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3274号
申请人:***,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刚,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静静,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电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741835595。
法定代表人:盛晓光,经理。
***与国电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艺初、孙树海、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国电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58 42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支公司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电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大街支行(账号:×××)的存款758 42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国电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4312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钟蔚莉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