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执138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晋总西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779157254H。
法定代表人:孙进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市霞光电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山大街**方大科技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7567719G。
法定代表人:贾庆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霞,女,汉族,1968年3月16日生,住***市裕华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电气有限公司与***市霞光电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7月20日向***市霞光电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市霞光电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市霞光电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市霞光电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江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根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