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辉电气有限公司

河北金辉电气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霞光电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执1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晋总西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779157254H。

法定代表人:孙进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市霞光电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山大街**方大科技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7567719G。

法定代表人:贾庆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霞,女,汉族,1968年3月16日生,住***市裕华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电气有限公司与***市霞光电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做出的(2019)冀0183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市霞光电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电气有限公司货款319,769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执行完毕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北**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97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市霞光电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市霞光电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2020年07月20日河北**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执行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各一份,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08月0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20年07月21日及2020年08月10日两次通过最高院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企业登记进行了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2020年08月04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09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2020年08月21日强制执行了88,682.82元,2020年09月28日强制执行了3,032.63元,交纳执行费4,82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86,893.45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未能实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09月29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冀0183执138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江深

人民陪审员  刘 林

人民陪审员  刘 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根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