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3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上清寺路1号4-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5层5047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晋总西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晟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11号院7号楼19层1907。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昂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电气有限公司、北京晟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9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公司、**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经我院审查,不符合上诉费减免缓的相关要求。本院审理过程中,**公司、**公司在收到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蕾
审 判 员 吕 晶
审 判 员 王 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