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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晟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3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上清寺路1号4-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5层5047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晋总西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晟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11号院7号楼19层1907。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昂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电气有限公司、北京晟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9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公司、**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经我院审查,不符合上诉费减免缓的相关要求。本院审理过程中,**公司、**公司在收到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蕾 审 判 员  吕 晶 审 判 员  王 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