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男士高新区。 山东**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612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499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有关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互联网银行(支付宝和财付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因金额较少,未予扣划。线上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下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于2021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本告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加   贝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毕   志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