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文业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8826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88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文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北区G座。 法定代表人姓名:***,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之,总经理。 以上十一个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监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文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丞华文业公司)、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丞华建材公司)、山东***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山东**来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公司)、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之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依法裁定一审法院继续按照上诉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因管辖原因裁定驳回相应项目工程的起诉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极大的增加了上诉人的诉讼难度并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原审法院对于***诉讼的裁定驳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片面的理解了法律的规定。具体事由如下:一、上诉人常年跟从第一被上诉人进行装饰工程的施工工作,上诉人相继承包了第一被上诉人“中都博物馆新展厅布展工程”、“济南市博物馆工程”、“山东省地质博物馆布展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济南二机床有限公司D6/F1车间展墙装饰布展工程”、烟台中医药高校博物馆内装布展工程”、“山东省***细胞生命科普馆工程”、“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治文化体验中心项目”、“枣庄**戏博物馆工程”、“山***文业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工程”九个项目相应的工程。双方在多年的合作过程中基于信任关系,所涉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结算办理、款项支付等相当混乱,特别是款项的支付是所有施工项目混同、累计进行支付给上诉人的,对于余款分别属于上述哪个项目的并无法明确进行区分且第一被上诉人于2018年2月4日向上诉人出具的付款补充协议能够证明所涉项目付款是混同、累计进行支付的。所以为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避免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原审法院因管辖原因裁定驳回相应项目工程的起诉在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和立法本意的理解上均不利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还原。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片面的理解了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的依据是:1、《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依据原审法院片面的抽取了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忽略了第一款范围条件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管辖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共有《民事诉讼法》第33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建工解释)第24条规定、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相应分类规定这四部分内容有所涉及。首先,前述四项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可以概括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物权纠纷的案件,其本身并不属于专属管辖规制的范围,但针对其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类,最高院采用这样一个法律拟制技术,以司法解释来抹掉其差异化将部分案件纳入到专属管辖范围内,即“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亦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身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亦不符合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虽然,当前实务中较普遍的作法是但凡建设工程类案件,较多数都被视为或按照专属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但这种作法的确是违反法律依据,亦并无法理根据,因为前面提到的《建工解释》第24条已直接明确了,即使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应由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而非专属管辖——虽然这二者在现实中通常是同一管辖地,但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应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决定,而非由专属管辖彻底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决定。其次,2015年的《民诉法解释》第28条修改了之前《建工解释》第24条的以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这个认识应被给予分别来看待——改变的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的处理方式,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属性和类别,并且,这个改变亦明确不涉及,也不及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其他八类四级案由,以及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以基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该八类四级案由不应属于和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在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如前所示,第三级案由与第四级案由之间是泾渭分明的包含和被包含关系,第四级的九类案由是平行的并列关系,并且脱离法律在现实当中亦是如此。上述观点,在由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称《理解与适用》)中,可以得以契合。“基于专属管辖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其适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因此,本次司法解释修订中规定,将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从这里,更应来看向专属管辖的具体指向对象是不动产的部分物权纠纷。不动产纠纷物权纠纷和债权纠纷明确的界别,《理解与适用》中,就此问题表述如下:“因不动产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等发生的纠纷统称为不动产物权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按照物权变动原因和结果相区分的原则,来确定纠纷的性质和案由。其中,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比如物权设定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进而,并非所有的不动产物权纠纷皆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物权纠纷。这就是《理解与适用》中明确限定的“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至此,这个问题的逻辑和结论是清晰的,专属管辖权的对象范围是明确的,同时更明确排除了“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之外的其他任何不动产物权纠纷和不动产债权纠纷之适用于专属管辖。而如前所述,《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显然,这四类合同皆属于不动产债权纠纷,而不属于民诉法第33条第一项的不动产纠纷,亦更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故规定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就是前面提及的“法律拟制”,但正因如此,它的范围更不能被再作以任何扩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其项下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内的九类四级案由,均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对这一结论,当并无争议。并且《民诉法解释》第28条中“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亦足以再次返证这一结论,因为,“按照”这一立法用语,亦自然表明了这样一种将本不属于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专属管辖来对待的方法,确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立法安排。如此,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纠纷”与其项下的八类建设工程分包、优先权等纠纷,基于《民诉法解释》第28条之法律拟制属性,应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并不适用专属管辖。除非案件本身确属于《民诉法解释》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不动产物权纠纷。同时,必须要明确的是,并非是一个合同中有施工内容或即使施工是主要合同内容,即认定其当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因管辖原因裁定驳回相应项目工程的起诉不管是在法理方面还是情理方面都是不正确的,是极其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极大的增加了上诉人的诉讼难度并且浪费了司法资源。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丞华文业公司辩称,原审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维持。丞华文业公司与***之间虽然有多个合同,但是每个合同中都约定明确,并不存在***所述的混同不清的情形。在双方的结算及资金来往上也有严格的区分,每个项目都是需要最终结算的。一审法院适用专属管辖驳回其他无管辖权的诉讼适用法律正确,***理解专属管辖仅仅适用于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建设工程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属于认知错误。建设工程涉及到鉴定、结算,依据工程所在地更方便查明事实。相反,***存在恶意诉讼的嫌疑,故意将丞华文业公司的股东等诸多主体列为被告,给其他主体增加了很困难,也造成极大损失,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丞华文业公司限期向***支付工程欠款734102.3元(人民币大写:柒拾叁万肆仟壹佰零贰元叁角);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丞华文业公司限期向***支付逾期利息45143.12元(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壹佰肆拾叁元壹角贰分);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丞华建材公司、***公司、***、***、***、***、***、**、**、**来公司、上海美术公司对上述1、2两项请求中涉及的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丞华建材公司、***公司对丞华文业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丞华建材公司、***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来公司、上海美术公司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涉及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及中都博物馆新展厅布展工程、济南市博物馆工程、山东省地质博物馆布展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济南二机床有限公司D6/F1车间展墙装饰布展工程、烟台中医药高校博物馆内装布展工程、山东省***细胞生命科普馆工程、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治文化体验中心项目工程、枣庄**戏博物馆工程、山***文业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工程共计九个工程,该九个工程位于不同地点,且均未结算,因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应分别至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各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仅对山东省***细胞生命科普馆工程具有管辖权,对于其他工程均无管辖权。鉴于涉案工程较多,且分布在多个地域,故一审法院不对涉案工程一一移送,对无管辖权的工程予以驳回起诉,当事人可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案主张权利。裁定:驳回***针对中都博物馆新展厅布展工程、济南市博物馆工程、山东省地质博物馆布展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济南二机床有限公司D6/F1车间展墙装饰布展工程、烟台中医药高校博物馆内装布展工程、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治文化体验中心项目工程、枣庄**戏博物馆工程、山***文业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工程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该类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本案中,***主张的款项涉及中都博物馆新展厅布展工程等九个工程,工程分属不同地点,应由各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提供的《***工程费付款、竣工结算及保修期补充协议》仅是对部分工程欠款的支付作出约定,且所涉及的款项双方均认可已经支付完毕。***与丞华文业公司之间的所有项目仍需经过决算确定工程价款,涉及各工程的诉讼应按照专属管管辖的规定分别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工程所在地不在其管辖范围的工程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