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安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国安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新泰西周祥和物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安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张庄镇幸运街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84652912。

法定代表人:刘磊,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西**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南西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99280976Y。

法定代表人:姜荣林,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982民初513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任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