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筠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筠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唐城医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未执字第009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筠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中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唐城医院。
法定代表人魏永宽,该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583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西安唐城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唐城医院银行存款207919.5万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国强
执行员  张春宁
执行员  龚四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