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筠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唐城医院与陕西筠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二申字第009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唐城医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太华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尉永宽,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筠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西十里铺村兴盛园27幢4单元4层40402室。
法定代表人:冯中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淮清,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唐城医院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筠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杰
审 判 员 穆 毅
代理审判员 石 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宇